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公 告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副主席高明柱状告侵权者
(一)
民事起诉状(原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明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02195208147953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东城区新华路203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 胡云青律师
联系电话:13798508885
被告一:孔维阳:男,汉族,身份证号:37083197807071713
户籍地址:山东汶上县南站镇黄店北村442号
联体电话:
现住址: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座1607号。
被告二: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有限公司(未查到工商登记资料)
北京地址: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座1607号
网站备案号:京ICP09072773,网站域名:www.chuina-maoxie.com.cn
案由:侵犯肖像权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以上二个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与其侵权行为同样范围内赔礼道歉。
2、依法判令以上二个被告向每个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由三个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9年,以上原告均参加了由毛泽东的侄孙毛世霖先生牵头,由毛氏家族和一些书法爱好者共同组成的中国毛体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并在协会任职。在协会筹办期间,大家一致推举毛世霖先生为协会负责人,但是毛世霖先生出于工作便利的因素考虑,提名由被告一孔维阳作为注册时的名义负责人和协会的秘书长。
在协会注册时,被告一孔维阳原本只花费了7800元,但是虚报了480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余款侵占,为此,引起协会员的不满。
协会主席团成员应会员的强烈要求,查明此事,后来终于明白是被告私吞了此款,我们要求协会主席毛世霖先生将被告清理出协会,但是,被告利用他的法人身份,在网站上将我们拥戴的毛世霖先生“开除”,并数次打电话给我们,邀请我参加到他的队伍中去,对此,我们明确表示不参加他的任何活动且不担任任务职务。但是被告一二仍在其自有网站(www.chuina-maoxie.com.cn)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以及姓名。构成对本人的侵权。
为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委托代理人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高明柱
2012年9月6日
(二)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丰民初字第17722号
原告高明柱,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高的律师…)
被告孔维阳,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
毛体书法家协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汶上县南站
镇黄店北村442号。
(孔的律师…)
原告高明柱与被告孔维阳、被告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协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鹰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柱委托代理人胡云青,二被告孔维阳、毛协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安春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明柱诉称,2009年,参加了由毛泽东的侄孙毛世霖先生牵头,由毛氏家族和一些书法爱好者共同组成的中国毛体书法协会,并荣幸的被选为副会长等职务。在协会筹办期间,大家一致推举毛世霖先生为协会负责人。但是,毛世霖先生出于工作便利的因素考虑,提名由孔维阳作为注册时的名义负责人和协会的秘书长。在协会注册时,由于孔维阳侵占注册款,我们要求协会将其清理出协会。但是,孔维阳利用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网站上将毛世霖先生“开除”,并数次打电话给我,邀请我参加到他的队伍中去。对此,我明确的表示不参加他的任何活动且不担任任何职务,并向被告多次致电要求撤出我的照片和我的名字,但被告仍在使用。原告认为,本人多次向被告提出退出其名下的组织,但被告仍在其自有网站公布本人的照片并未经同意以副主席的名义对外宣传,其行为违背了本人意愿,已经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被告孔维阳辩称,……。(省略)
经审查明,2009年4月,孔维阳受托在香港注册了毛协公司。
2009年5月,高明柱缴纳了会员费,加入毛协公司,并担任副会长职务。此后,毛协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china-maoxie.com.cn)公布了高明柱的姓名、职务以及照片。2010年6月,毛协公司会员之间发生矛盾。2010年11月16日,高明柱等人在毛协公司经营的另一个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chinamaoti.com)发表《郑重声明》,其中之一为“如果有人盗用我们的姓名把我们选进孔维阳的所谓什么组织并在网上公布,属于侵权行为”。此声明发表后,高明柱的照片、姓名仍被挂在毛协公司经营的网址为:http://www.china-maoxie.com.cn的网上。
以上事实,有收据、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高明柱原为毛协公司会员和副会长,毛协公司可以使用其照片和姓名,但是,在高明柱发表《郑重声明》以后,毛协公司不应再继续使用其姓名和照片,而且继续使用,侵犯了高明柱的姓名权、肖像权、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故对高明柱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china-maoxie.com.cn)向高明柱公开赔礼道歉。
二、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高明柱精神损失费一千元。
三、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审 判 员 齐鹰扬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法院公章)
书 记 员 朱加力
(三)
我们再次正告侵权者
www.china-maoxie.com和 www.china-maoxie.com.cn两个孔维阳掌控的网站,责成你马上停止侵权,将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名单从网上撤出,否则,我们将用法律来捍卫我们的权益。
附: 2010年8月6日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公布在网上的声明
郑 重 声 明
孔维阳明日要召开所谓的第二次理事会,并准备选举,对此,我们郑重声明:
一,孔维阳组织召开的所谓第二次理事会,不代表中国毛协,是一种分裂行为,我们坚决反对!并拒绝出席会议;
二,我们只承认以毛世霖为主席的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三,如果有人盗用我们的姓名把我们选进孔维阳的所谓什么组织中并在网上公布,属于侵权行为,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签名: 毛世霖 廉芳林 李奕明 辛敏延 李树庭 李建明
李金铎 季良生 刘增民 史高尧 李岐海 高明柱
马光学 张新勇
2010年8月6日
我们再次声明, www.china-maoxie.com和 www.china-maoxie.com.cn两个孔维阳掌控的网站,责成你马上停止侵权。
2012年10月18日
(四)
我们是毛世霖先生等人创办的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
www.china-maoxie.com和 www.china-maoxie.com.cn两个孔先生掌控的网站, 盗用我们的姓名把我们选进孔维阳的所谓什么组织中并在网上公布,我们郑重声明:孔维阳不代表中国毛协,是一种分裂行为,盗用我们的姓名在网上公布,是侵权行为,我们坚决反对!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尹淑华(女) 王根权 王积平 于书章 毛骏华 李永强 张楚章 马春丽(女) 葛唯东 丁志斌 周 超 赵树田 林东照 谷云飞(女) 翁财祥 马树西 谷国荣 陈钺方 鹿玉良 韩 平(女)翟德泉 郭文章 郭剑琼(女)秦文采 宫天吉 周淮河 周广耘 郭胜霞(女) 杨泽平 赵爱玲(女) 王树嘉 李荣好 刘国红 文长海 陈文友 张 强 宋传武 李 营 王爱平(女)等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注:如还有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要求维权,请与协会联系。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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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中国毛协【2015】第 3 号 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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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毛世霖率全体会员向毛家亲人、协会顾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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