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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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毛协[2019]第6号
关于李文涛(中国韶山网)
湖南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侵权一案败诉通告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全体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
李文涛、湖南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数篇文章直接对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中毛协)及主要领导指名道姓、含沙射影和直接的进行侮辱、诽谤、丑化,严重侵犯其名誉权。由此受害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1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之规定对两被告:李文涛、湖南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因判决书长达13页之多,我们选择主要判决内容通报如下。
1、李文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博客“毛体书法排行版的博客”(网址为: blog.sina.com.cn/maotishufa )发布的 《冰山一角揭黑山寨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画皮》、《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画皮再揭》、《风月场中的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风月场中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续》、《狗血剧:史上最黑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的风月情》等文章,并在该新浪博客上发表一份对受害人的书面道歉说明;
2、 湖南省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在微信公众号“韶山网”( 微信号:chinashaoshan) 发布的《冰山一角揭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画皮》、《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画皮再揭》、《风月场中的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风月场中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续》、《狗血剧:史上最黑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的风月情》等文章,并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份对受害人的书面道歉说明;
3、 李文涛、湖南省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受害人公证费……;
4、 李文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5、 湖南省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文涛、湖南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4000号民事裁决,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文涛上述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受害人承担。
二审开庭受害人辩称:李文涛通过书写、发布《毛体风云》一书含沙射影并指名道姓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丑化,已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李文涛在《毛体风云》闻涛听浪纪实小说一书中,杜撰数篇文章侮辱、诽谤、丑化受害人,并将该小说公开发放、出售。李文涛又通过其新浪网博客及“韶山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冰山一角揭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画皮》、《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画皮再揭》、《风月场中的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风月场中史上最黑山寨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续》、《狗血剧:史上最黑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的风月情》”等数篇文章。此数篇文章内容摘自李文涛所写《毛体风云》闻涛听浪纪实小说一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二、李文涛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直接写明受害人名字。李文涛所写的《冰山一角揭黑山寨协会中国毛体书法街协会画皮——毛体情缘背后的故事》一文,直接点名受害人的名字,具有明显的恶意。本篇文章,李文涛在新浪文博、韶山网微信公众号等次多次发表,该文存在多处严重失实、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导致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李文涛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受害人名誉权。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权的;或者虽未写明真是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李文涛侵害的对象指向受害人,李文涛在书中不但对受害人的毛家人身份进行了描述,且对受害人的工作单位、体态(大光头、光头)、穿着(立领西装)、车辆(湘0开头的黑色奥迪车)、QQ名称(寡人)进行了描述,均可让人想到李文涛在文章中描述的对象就是受害人,文章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披露隐私,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四、原审判决认定李文涛在新浪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对受害人的书面声明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冠以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八)、项规定,李文涛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文涛承担上述侵权责任,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利于恢复受害人的名誉。五、原审判认定李文涛承担受害人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正确。公证费及律师费均系受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李文涛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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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中,李文涛、湖南省红馆文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一:“民政部重磅:中国书法家协会为离岸社团”新闻资料,拟正明经民政部公布,中国书法家协会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证据二、“民政部公布203家山寨社团文化数量较多”新闻资料,拟证明民政部公布的203家“山寨社团”中第181序号为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证据三,李奕明给毛某某将军的一封信,拟证明受害人创办的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被民政部通报是“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李文涛第五篇文章实在该背景下形成,不属于侵权,系弘扬社会正气。证据四,李奕明证词.........。
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李文涛、湖南省红馆文化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在实体上不能达到李文涛、湖南省红馆文化公司的证明目的,中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之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李文涛、红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准则任何人不管出于任何目的不得违背上述准则 。任何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践踏法律之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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